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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9)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三十二、2014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武安市浩客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高××将该宾馆301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

三十二、2014年4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武安市浩客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高××将该宾馆301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盗走及一台TCL牌29寸液晶电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及液晶电视价值157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闫某乙陈述:2014年4月10号晚上7点多钟,我在浩客宾馆前厅吧台,有一个二十多岁的胖男人和一个二十多岁戴眼镜带拉杆箱的女的来开房住宿,那个男的拿的是身份证复印件,那个女的说不在这里住,我给他们开了301房间。登记姓名染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过了有一个小时左右,他们二人从楼上下来一起离开了宾馆。第二天晚上8点左右,我打开了301房间的房门,发现液晶电视、液晶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都不见了。被盗液晶电视是TCL牌的29寸液晶电视。

2、证人王某戊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闫某乙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

3、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闫某乙对被告人袁××、高××的辨认情况,证人王某戊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浩客宾馆301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575元。

三十三、2014年3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河北省曲周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曲周县世纪旅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旅馆206房间内的一台联想牌一体机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10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丁证实:2014年3月12日,一个二十多岁体型很胖的男子来开带电脑的房间,我给他登记了206房间。那个男子拿的是身份证复印件,姓名梁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206房间那个男的经过吧台出了宾馆。又过了几分钟206房间那个男的和一个戴眼镜提着个拉杆箱的女的从外面一起回来经过吧台又上楼了。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他们一起出来了,那个女的拉着拉杆箱直接经过吧台从宾馆离开了,然后那个男的也离开宾馆了。他们走后我想起来我们宾馆以前丢过电脑,刚才那个女的正好又拉个拉杆箱,我就赶快去206房间查房。进屋后我发现放在房间东北角电脑桌上的电脑一体机不见了。我赶快跑出宾馆找,但是已经不见他们了。我们旅馆里客房的电脑都是同一时期配的联想一体机,型号配置都一样,现在206房间的放的联想一体机和被盗那台也是一模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刘某丁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世纪旅馆206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的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109元。

三十四、2014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河北省邢台市,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邢台市中心东大街富源旅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310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74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谢某乙陈述:2014年3月19日晚上8点多,一个二十多岁的胖男的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带着拉杆箱到富源宾馆登记开房,那个男的要求开电脑房,并给我一张叫梁某某的身份证,我给他们开了310房间。过有半个多小时,那两个人提着拉杆箱走了。第二天中午,我打开房间门,发现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被盗了。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谢某乙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的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740元。

三十五、2014年3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邢台市豫让路桥东宝田商贸小宾馆旅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98房间内的一台长城牌一体机电脑(组装)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一体机价值19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丙证实:2014年3月19日晚上8点钟左右,我在宾馆门外站着玩,我看到一辆轿车从南边开过来停在了路边,然后从车上下来了一男一女两个人,还提了个大拉杆箱,他们进了宾馆大厅里。那个男的要求开带电脑的房间,并给我一张身份证,那个女的说不在这里住,我给他们登记了298房间。过了十多分钟左右,刚才在298房间开房的那个男的和那个女的又从楼上下来了,他俩下楼后经过宾馆大厅直接从宾馆门出去了,他俩走的时候那个女的还在拉着他们来时带的那个大拉杆箱。第二天下午三四点钟,我还没见298那个男的来退房,我就去298房间去查房,发现放在298房间东北角电脑桌上的电脑一体机不见了。现在298房间里放的一体机是和被盗那台是同一时间买的,配置也一样。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张某丙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宝田商贸小宾馆298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一体机价值195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