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谢某某陈述:我女儿刘某乙为一个胖胖的男的在我家开的三和宾馆办理的住宿登记,入住的是203房间。没多久,一个女子带一个皮箱上楼了,几分钟以后,那个女子拎着长方形的大皮箱在前走出去,那个入住203房间的男子在后下楼,他也离开出去了。接着我就发现203房间的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被盗了。主机是2011年组装的,显示吕是LG牌19寸的。 2、证人刘某乙证实的主要内容与被害人谢某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另证实被盗电脑配件的规格型号等基本情况。 3、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257元。 四、2014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遂平县,被告人高××冒用她人身份信息(郭秀霞,130429197210126222)在遂平县岈山公寓登记住宿,后高××伙同被告人袁××将该公寓8308房间一台神舟新瑞E2000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1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甲陈述:我经营的嵖岈山公寓于2014年4月下旬被盗过,当天是服务员李雨欣在值班,李雨欣给我说有个二十多岁的胖子和一个二十多岁带个拉杆箱的女的头天晚上九点多在宾馆8308房间开了房,第二天上午那个胖子说是去送那个带拉杆箱的女的回家,呆会还回来,李雨欣也没有查房,结果那个胖男的走后没有回来,下午李雨欣查房时发现8308房间内配的电脑只剩个主机壳子在那了。被盗的电脑是2012年4月买的,是神舟牌品牌机。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实,嵖岈山公寓308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神舟新瑞E2000电脑价值1000元。 五、2014年4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遂平县桔子快捷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405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内的配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21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桔子快捷宾馆是我经营的,我在宾馆前台负责。2014年4月25日中午11点左右,一个叫郭某乙的非常胖的20多岁男子到宾馆405房间开房,过二十分钟左右,一个带拉杆箱的女人也到405房间了,下午两点多钟,那两个人先后走了。当天下午点多钟,我接到了灈阳派出所的电话,派出所的人给我说我们宾馆405房间住的人在确山县偷东西了,让我上楼去看看那人还在不在,我就用备用磁卡打开了房门,进屋后我发现房间内没有人,放在405房间东墙南侧桌子上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桌子上的饮品小吃都不见了,机箱被扔在了床上,机箱里面的东西也都不见了。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李某乙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住宿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桔子快捷宾馆405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216元。 六、2014年4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西平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张晓峰,13042919851012731X)在西平县花坛网络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8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63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臧某某陈述: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一个二十多岁、身体银胖的男子用身份证复印件在我经营的花坛网络宾馆208房间开房,后来他又领一个二十多岁带拉杆箱的女子从外面进来,一个多小时后二人离开宾馆。第二天中午,我发现208房间内的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被偷走了。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臧某某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住宿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花坛网络宾馆208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635元。 七、2014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焦作市解放区,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焦作市解放区警缘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3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5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人赵某某证实:2014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七点多钟,一个二十多岁很胖的男子和一个二十多岁带眼镜拉着个拉杆箱的女子在警缘宾馆203房间开房,那个男子用的是身份证复印件,20分钟左右,该二人出宾馆一直没有回来。第二天下午,我打开房门发现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被盗。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住宿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警缘宾馆203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550元。 八、2014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武陟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武陟县天宇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120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84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某某陈述:2014年3月28日晚上六点半左右,我在天宇宾馆吧台值班,从宾馆外面进来了一个二十多岁很胖的男的和一个二十多岁带眼镜拉着个拉杆箱的女的,要求开电脑旁,我给他们开了120房间,十多分钟后,二人先后离开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我拿备用钥匙打开了120房间的房门,开门后我发现放在120房间西墙桌子上的液晶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都不见了。我们宾馆带电脑的房间里配的电脑配置都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4、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天宇宾馆120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84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