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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二十三、2014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汤阴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汤阴县紫园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

二十三、2014年3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汤阴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汤阴县紫园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6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75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丙陈述:2014年3月15日下午4点钟左右,一个二十多岁非常胖的男人,到紫园宾馆206房间登记住宿,他拿的是姓名为染某某,身份证号码为130423198603100070的身份证复印件。后来过来一个女的,她说过十多分钟就走,她带一个深棕色带格格的拉杆箱。他俩上楼后过了有二十分钟左右就又从楼上下来了,那个女的带着她来时携带的拉杆箱从宾馆出去后就正西走了。第二天上午九点多的时候,我到206房间去查看,发现房间里的电脑显示器和主机箱都不见了。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丙对被告人袁××、高××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紫园宾馆206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757元。

二十四、2014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安阳市北关区红星路红星快捷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302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61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丁陈述:2013年3月13号晚上8点钟左右,我在红星快捷宾馆吧台值班,从外面进来了一个二十多岁非常胖的男子和一个二十多岁带个拉杆箱的女的,那个男的拿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叫梁某某,那个女的说不在这里住,我给他们登记的302房间。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我在吧台看到那个女的带着拉杆箱从楼上下来了,然后她一个人从我们宾馆走了。又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开房的那个男的也从楼上下来了,那个男的下楼后就退房走了。我没有来及上302房间查房,等到夜里10点多的时候,我发现302的液晶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箱不见了。过了一天之后,有派出所的民警到我们店里来查那个梁某某的开房信息,给我说那个梁某某是个假的身份信息,这个身份在安阳偷了好多家宾馆里面的电脑,我们宾馆其它房间的电脑配置、购买时间和302房间的电脑配置、购买时间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刘某丁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红星快捷宾馆302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61元。

二十五、2014年3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安阳市北关区迎宾路教育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11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205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付某某陈述:2014年3月13号晚上9点多钟,我在教育宾馆吧台值班。从外面进来了一对二十多岁的男女,那个男的长得比较胖,那个女的提着个大拉杆箱。我给他们登记的211房间,那个男的拿的是身份证复印件,那个女的说晚上不在这里住。211房间实际显示的门牌号是311房间,电脑系统上是211房间。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那对男女就又从楼上下来了,那个男的给我说他送那个女的去火车站呆会就回来,当时我也没多想,他们就走了。第二天下午2点,我就用我们宾馆的备用钥匙打开了211房间的房门,发现液晶电脑显示器及电脑桌下面放的电脑主机都不见了,我们宾馆其它房间的液晶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与211房间被盗的液晶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配置及购买时间都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教育宾馆211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2050元。

二十六、2014年3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交通招待所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8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25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侯某某证实:2014年3月13日下午4点钟左右,我在宾馆的吧台值班,一个二十多岁身体很胖的男的要住带电脑的标准间,我给他登记了208房间。后来他带一个女的过来,她说不在这里住。过半个小时左右,他们二人下楼走了。那个女的来时、走时都带着个拉杆箱。第二天中午快退房时,我打开208房间的门发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主机都不见了。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派出所的两个民警带着一个男的到我们宾馆来了,其中一个民警给我说让我把208房间打开他看一下,进屋后民警问我桌子上放的电脑呢,我说被开房间的人偷走了。在吧台民警和那个一起来的男人看了看我们的监控,说就是他。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侯某某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交通招待所208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255元。

二十七、2014年3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安阳市北关区,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金秋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6302房间所配一台液晶显示器及电脑主机内的一块硬盘、一条内存条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43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