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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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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1、证人杜某某证实:2014年3月15号中午1点多钟,我在金秋宾馆吧台值班,一个二十多岁身体肥胖的男的要开房间住宿,我给他登记了302房间,他在我们宾馆登记本上写上了一个名字和一个身份证号。后来我看了一下他拿的

1、证人杜某某证实:2014年3月15号中午1点多钟,我在金秋宾馆吧台值班,一个二十多岁身体肥胖的男的要开房间住宿,我给他登记了302房间,他在我们宾馆登记本上写上了一个名字和一个身份证号。后来我看了一下他拿的身份证号码就是给我登记的那个。后来我看到刚才开302房间的那个胖男的和一个二十多岁带个黑色拉杆箱的女的往302房间走,那个带黑色拉杆箱的女的就给我说她晚上不在这过夜,十多分钟后我听到302房间开门了,我看到那个胖男的正在锁302房间的房门,然后那个男的和那个女的一起走了,他们走的时候那个女的还是带着那个她来的时候带的黑色大拉杆箱。第二天中午12点该退房的时候,我就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看到液晶电脑显示器不见了,主机箱盖子也打开了,机箱内主板上安装的一块硬盘和一个内存条不见了。我们宾馆客房电脑配置都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杜某某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金秋宾馆6302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43元。

二十八、2014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河北省涉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某某招待所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2房间内的一台浪潮牌品牌机(电脑)盗走。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余某某陈述:2014年4月14日下午,我从外面回招待所,我妻子告诉我,13日下午5点左右,有个二十多岁的胖男人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带着个大箱子来宾馆开全天电脑房,开过房后来她一直没有见那两个人,第二天中午该退房的时间也没有见他们来退房,服务员就去202房间查房,到房间后发现房间里的电脑没了。中午她去报警的时候碰到了我弟弟余海林,余海林说他家开的新世纪宾馆还有涉县国宾招待所的电脑都被偷了,在那几个宾馆被盗电脑房间开房的也是个二十多岁的胖男人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202房间里被盗的是一台浪潮牌的品牌机,具体都是什么配置我不清楚。当时入住登记姓名染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某某招待所202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二十九、2014年4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国宾招待所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9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内的配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88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乙陈述:2014年4月13日下午6点多,我在国宾招待所楼下登记室里值班,一个二十多岁的胖男人和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从宾馆外面进来,那个男的让我给他开个全天的电脑房,他说那女的不在这住,他们上去说会话,那女的就走。我给他开了209房间。入住登记姓名是梁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那个男的就是我们这一片地方的口音。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那个女的一个人从楼上下来离开宾馆了,又过了五分钟左右那个男的也从楼上下来了。第二天中午11点左右,发现209房间床上扔着一个电脑主机箱空壳子,壳子周围都是螺丝,209房间东南角电脑桌上的液晶电脑显示器也不见了。我们宾馆309房间电脑的配置和购买时间与209房间被盗液晶电脑显示器、主机箱里的配件配置和购买时间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国宾招待所209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889元。

三十、2014年4月1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新世纪旅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高××将该宾馆204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89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冯某某陈述:2014年4月14号中午12点钟左右,我们新世纪旅馆退房的时间到了,但是204房间的客人没有来退房也没有续住。我打开了204房间的房门,发现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主机箱都不见了。我就把这个情况给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工作的我丈夫说了,后来他说不光我家宾馆的电脑被偷了,我二哥余某某开的某某招待所及我们县的国宾招待所的电脑都被偷了。服务员说在204房间开房的人是个二十多岁的胖男子,姓名梁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当时那个男子是用身份证复印件开的带电脑的全天房,后来又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带着个拉杆箱来找他,他俩在房间呆了没多长时间就走了,走的时候没有退房。我们吧台用的电脑和204房间被盗的电脑配置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新世纪旅馆204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896元。

三十一、2014年4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河北省武安市,被告人高××冒用她人身份信息(郭秀霞,130429197210126222)在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福东旅馆登记住宿,后高××伙同被告人袁××将该旅馆218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6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任某某陈述:2014年4月10日下午4点多,一个二十多岁戴眼镜带拉杆箱的女的到福东旅馆开房,我给她开了218房间,她拿的是身份证复印件,姓名郭秀霞,身份证号码130429197210126222。半个小时左右后,一个二十多岁非常胖的男子来找郭秀霞,并说他不在这里住。第二天上午九点多钟,我丈夫给我说他昨天下午6点多钟见一个拉着拉杆箱的女人和一个胖男子从旅馆出去了。我打开了218房间的房门,发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主机箱都不见了。被盗的显示器和我们旅馆106房间的显示器是一模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任某某对被告人袁××、高××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福东旅馆218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6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