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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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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5、被告人高××供述:2014年3月初左右,我和袁××开始盗窃宾馆内的电脑配件。开房间时有时是我用假身份信息登记,有时是袁××用假身份信息登记。袁××登记的多一些。到房间后有时是我拆电脑配件,有时是袁××

5、被告人高××供述:2014年3月初左右,我和袁××开始盗窃宾馆内的电脑配件。开房间时有时是我用假身份信息登记,有时是袁××用假身份信息登记。袁××登记的多一些。到房间后有时是我拆电脑配件,有时是袁××拆,拆过电脑配件后基本上都是我带着拉杆箱离开宾馆的。偷的电脑配件都卖到邯郸市区里电脑批发城的一家店了。盗窃电脑配件是袁××提出来的。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我和袁××在确山县城偷了两个宾馆,偷了液晶显示器及电脑主机箱里的配件。这两个宾馆的名字我已经想不起来了,第一个宾馆在确山县城107国道东边国家电网附近,第二个宾馆在第一个宾馆南边。这两个宾馆我都能找到地方。在这两个宾馆开房时,是袁××登记的身份信息。我和袁××在第一个宾馆的包间里偷了一台电脑液晶显示器,还有三台电脑主机箱里面的配件。我和袁××专门挑选房间里有电脑的宾馆开房,开过房后我们俩在房间里休息一会,然后就开始拆卸房间里的电脑配件,拆过之后把电脑配件装到我们带的箱子里,有时我先带着箱子离开宾馆到我们的车上等袁××过来,有时我们一起带着箱子离开宾馆。我盗用的是郭秀霞、刘佳佳、房梦梦的身份信息,袁××盗用的有郭某乙、梁某某等人的身份信息。由于我们已经开过房了,宾馆的老板基本上不会到房间去查房,我们离开宾馆后就去找下一家的宾馆了。有的宾馆老板也会向我要身份证,一般我都说我不在这里住,只是说朋友说会儿话。

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袁××、高××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证人康某某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8、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情况。

9、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917元。

二、2014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袁××、高××在确山县凯旋快捷宾馆实施盗窃后,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确山县江南快捷宾馆,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该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高××将该宾馆107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70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4月25日下午,我在江南快捷宾馆三楼的住室内睡觉,16时左右,我们酒店的电脑维修员陈某甲到我房间内告诉我,刚才他到107房间检修电脑,发现107房间内的电脑显示器和电脑主机都被盗了,只剩下主机机箱在107房间内的床上放着,我听到他说的情况后,就和陈某甲到107房间去看了一下。当时我一共买了十二台电脑,宾馆其它房间的电脑配置和被偷走的电脑配件的配置是一样的。

2、证人陈某甲证实2014年4月25日下午发现江南快捷酒店107房间的电脑被盗的情况。

3、证人王某乙证实:我是确山县江南快捷宾馆的前台收银员,我平时负责登记住宿客人的身份信息和上传身份证。2014年4月25日下午,我在江南快捷宾馆前台值班,大概15时20分,一个男的过来开房间,他先去看房间,他看完房间后给我交了100元的押金,交完钱后他就出去了,过了会儿他带个女的回来,这个女的拎着一个黑色带花纹的提拉箱,她说她不住房间,跟那个男的说会儿话就走,然后他俩就进房间了。过了几分钟,这个男的来服务台给我说房间电脑坏了,要求我给他换间房,我说不能换房间了,我叫修电脑的过来修。他说送那个男女的走后再修。大概十来分钟后,我看那个男的和那个女的拿着提拉箱走了,我就给修电脑的打电话让他过来修电脑,过了会他来服务台给我说房间内的显示器和主机内的硬件都没了,只剩个空的主机壳,他给我说完我就去房间看,我发现电脑主机箱被打开放在床上,里面啥都没了,电脑显示器也不见了,然后我就给老板打电话,老板来房间看后就报警了。

4、被告人袁××供述:在确山县偷了第一家宾馆的电脑配件后,我俩开着车往南又走到另一家宾馆,还是以这种方式又偷了一台台式电脑(也就是一个主机和一台显示器,其它键盘、鼠标之类的我们都没要),之后我就带着高苗离开了。

5、被告人高××供述:偷的第二个宾馆在第一个宾馆的南边,偷了一台液晶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里的配件。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706元。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袁××、高××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

三、2014年4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上蔡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上蔡县三和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3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257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