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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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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十九、2014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鹤壁市淇滨区贸易一区友民宾馆登记住

十九、2014年3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鹤壁市淇滨区,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鹤壁市淇滨区贸易一区友民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306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78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闫某某陈述:2014年3月22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友民宾馆一楼大厅值班,从外面推门进来了一个二十多岁的胖男子和一个带拉杆箱的女的,我给他们登记的306房间。那个男的拿的身份证复印件登记,那个女的说不在这里住。那个胖子是安阳周边的口音。过了一个多小时左右,我上楼给新来的客人开房间,我走到306房间门外时,看到306房间的门在半开着,我往里看了看发现没有人,然后我就进了306房间,进屋后我发现东南角电脑桌上的液晶显示器和电脑桌下面的电脑主机都不见了。305房间的配的主机和显示器与306房间被偷的显示器和主机是同一时间买的,配置也一样。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友民宾馆306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782元。

二十、2014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浚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浚县天天宾馆(原亭豫旅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13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91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害人赵某某陈述:天天快捷宾馆原来叫亭豫宾馆。2014年3月底,宾馆213房间被盗过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吕和一台电脑主机。王某丁当时值班,她知道当时的情况。我们宾馆的电脑配置都是一样的,213房间的电脑被盗后,我又把其它房间的电脑挪过去了。

2、证人王某丁证实:亭豫宾馆于2012年改名叫天天快捷宾馆。2014年3月27号晚上6点多,我在宾馆登记室吧台值班,一个二十多岁的身体很胖的男子在213房间登记住宿,登记姓名郭某乙,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01027395。过了大约两分钟,有个带拉杆箱的女的去213房间找人。过了大概十多分钟,213房间那个男的和后来的那个带拉杆箱的女的从登记室经过离开宾馆了,那个女的还在提着她来的时候带的那个拉杆箱。第二天下午两点钟左右,发现213房间电脑主机及液晶电脑显示器被盗。通过查看吧台的监控,发现在213房间开房的那个男的和带拉杆箱的那个女的离开宾馆后就一直没回来,我们才知道电脑是被他们偷走了,那个女的带的那个拉杆箱是用来装电脑用的。

3、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王某丁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天天宾馆213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6、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915元。

二十一、2014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内黄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内黄县隆兴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1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116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受害人程某某陈述:2014年3月17日14时许,我在宾馆值班,来了一名男性说开个房间,他出示了梁某某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我给他开了201房间。他开过房间后没多大会就出去了,过一会儿,一名20多岁、长头发的女子拉着一个大皮箱跟那名男子又到了201房间,半个多小时以后,二人就一同离开了。第二天下午我看他们是否退房时,才发现房间内没有人,电脑没有了。那名女子是河北省魏县口音。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隆兴宾馆201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116元。

二十二、2014年3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内黄县鑫达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2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628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3月17日,一名二十多岁的男子拿身份证复印件在鑫达宾馆202房间登记住宿,登记姓名梁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那名男子口音象是安阳周边地区的。过了几分钟,有一个带眼镜拉个拉杆箱的女的从外面进来了,那个男的和那个拉着拉杆箱的女的就一起上楼了。过了有四十分钟左右,他们从楼上下来了,那个男的给我说他们出去吃点饭,然后他俩一起就正南走了。一直到晚上0时左右,我还没有见在202房间开房的男的回来,后来我打开房门发现放在202房间西南角窗台上的电脑和主机都不见了。这时我才明白过来在202房间开房的人是个小偷,那个女的和他是一伙的,带个拉杆箱是为了装电脑。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乙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鑫达宾馆202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628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