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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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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袁某某、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9
摘要:九、2014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宁陵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赵尚涛,130429199201027395)在宁陵县享通客栈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

九、2014年4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宁陵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赵尚涛,130429199201027395)在宁陵县享通客栈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301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及一台康佳液晶电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65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4年4月21日晚上6点多,我在我经营的享通客栈吧台值班,从外面进来了一个二十多岁很胖的男子和一个二十多岁拉着个拉杆箱的女子要开有电脑的标间,那个男的用身份证复印件登记的信息,我给他们开了301房间。半个小时以后,他们从楼上下来从宾馆离开了。第二天上午十点多钟,发现液晶电视、液晶电脑显示器、电脑机箱里面的配件被盗。后来房间里放的电脑配件和原来是一样的配置。液晶电视具体型号不清楚。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李某丙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享通客栈301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655元。

十、2014年4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袁××、高××在宁陵县享通客栈实施盗窃后,又窜至宁陵县金梦宾馆,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郭某乙,130429199201027395)在宁陵县金梦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3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5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史某某陈述: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六七点钟,一个二十多岁很胖的男子和一个二十多岁拉着个拉杆箱的女子到我经营的金梦宾馆开房,那个女的说她不住宿,我只登记了那个男的身份信息。他拿的身份证复印件,名叫郭某乙。我给他们登记的203房间。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他俩起从宾馆离开了。当天夜里十点钟左右,我发现放在203房间南墙电脑桌上的液晶显示器和电脑桌下放的电脑主机都不见了。我家宾馆吧台的那台电脑和203房间被盗的主机、显示器的配置是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金梦宾馆203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4、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500元。

十一、2014年4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01027395)在睢县北海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高××将该宾馆305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一台电脑主机及一台海信液晶电视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及液晶电视价值1762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丁某某陈述: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四点多钟,一对二十多岁的男女在我经营的北海宾馆305登记开房,那个男的长很胖,那个女的带个眼镜,他们拉了一个大拉杆箱。我妻子当时没有登记那个人的名字,只登记了身份证号和省市区信息,身份证号是130429199201027395,河北省永年县。第二天中午发现液晶电脑显示器、电脑主机及海信液晶电视被盗。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丁某某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北海宾馆305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及液晶电视价值1762元。

十二、2014年4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驾驶冀D9065D吉利汽车窜至睢县,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130429199201027395)在睢县清雅快捷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高××将该宾馆678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内的配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355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贾某某陈述:2014年4月份的一天中午一点钟左右,有一男一女去我家开的清雅快捷宾馆住宿,他们两个还拉着一个大密码箱,他们要临时休息,我跟他们要身份证,他们说没有带,给了一个身份证号,我记下来之后就开始录入电脑,录入之后电脑保存不上,我才知道身份证号码是假的。当时想到是钟点房就给他们开了房间,那两个人上去之后有十分钟左右就出去了,后来一直不见他们回来。我到房间一看里面的电脑显示屏不见了,还有主机里面的东西都没有了,只剩下一个外壳,这才知道是被开钟点房的一男一女偷走了。678房间被偷走的电脑和我家宾馆吧台的电脑配置是一模一样的。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害人贾某某对被告人袁××、高××的辨认情况。

4、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清雅快捷宾馆678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355元。

十三、2014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袁××、高××预谋后由被告人袁××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梁某某,130423198603100070)在长葛市天祥宾馆登记住宿,后袁××伙同被告人高××将该宾馆203房间内的一台液晶电脑显示器和一台电脑主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144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4年4月7日下午4时许,我在天祥宾馆前台营业,来了一男一女说要住宿,我就带他们上了二楼203房间。2014年4月9日早上,我去查房时房间里没有人,发现电脑主机和显示屏被盗了,我就报警了。当时我只登记了那个男的身份信息,姓名梁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23198603100070,体型较胖。那个女的手提一个浅灰色手拉箱。

2、被告人袁××、高××均供述了参与该起盗窃的事实。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丙对被告人袁××的辨认情况。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住宿登记记录及被盗宾馆相关照片证实天祥宾馆203房间住宿登记情况及被盗现场情况。

5、确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价鉴字(2014)063号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盗电脑配件价值1144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