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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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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被害人罗某辉陈述:2014年2月初,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联系他的135****4863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3日,该女以在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129号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

1.被害人罗某辉陈述:2014年2月初,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联系他的135****4863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3日,该女以在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129号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周年店庆为名,让他以男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他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委托袁某中通过6212264000007989920账号向礼仪公司提供的户名张某林621226360202150****账号转账1万元,后他又使用6222021901022671323账号向对方账号转账3000元,两次共计1.3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3日,中国工商银行户名袁某中6212264000007989920账号及6222021901022671323账号分别向户名张某林、621226360202150****账号转账1万元、3000元。次日,该款被全部取现。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23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912与135****4863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二、2014年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时某强个人信息后,以李某梅名义联系时某强的136****3190手机,以谈朋友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3日,被告人以在广东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周年店庆为名,让时某强以男朋友身份送花篮祝福,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时某强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用其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492000445****账号分四次向被告人提供的该行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转账3376元、6600元、1.5万元、1.4928万元,共计3.9904万元。同日,该款被转往6210985810012524427账号2万元,余款1.98万元被取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时某强陈述:2014年2月初,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使用手机13829301575联系他的136****3190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3日,她以在广东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周年店庆为名,让他以男朋友的身份送花篮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同日,他在与礼仪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后,使用其本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492000445****账号向礼仪公司提供的该行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分别转账3376元、6600元、1.5万元、1.4928万元,共计3.9904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3日,时某强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098492000445****账号分四次向该行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转账3376元、6600元、1.5万元、1.4928万元;同日,该款被转往6210985810012524427账号2万元,余款1.98万元取现。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23日,广东河源电话号码18820293912与136****3190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4136052991076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4136052991076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三、2014年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王某慧个人信息后,以李某梅的名义使用13825390351手机联系王某慧188****5227手机,以谈朋友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5日,被告人以在广东省河源市的家纺店开业为名,让王某慧以男朋友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虚假礼仪公司电话。王某慧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委托朱某意用621599491000179****银行账号向被告人提供的户名刘某飞621098588000082****账号分别转账5176元、1.55万元,共计2.06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慧陈述:2014年2月初,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使用手机13825390351联系他的188****5227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5日,该女以在广东河源家纺店开业为名,让他以男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他与礼仪公司一男工作人员联系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牟县商都大街支行让朱某意从621599491000179****银行账号向对方提供的户名刘某飞621098588000082****账号分两次分别汇款5176元、1.55万元,共计2.0676万元。

2.电子数据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证明2014年2月25日10时许,账号621599491000179****两次分别向账号621098588000082****转款5176元、1.55万元,共计2.0676万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5390351与188****5227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1707061427428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1707061427428的手机使用过13825390351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四、2014年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吴某海个人信息后,以李某梅的名义,使用13825390351手机联系吴某海181****5945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5日,被告人以其在深圳市经营的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周年店庆为由,让吴某海以男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同日,吴某海在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刘某飞621700311000387****账号分别转账5176元、1.0352万元,共计1.5528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某海陈述:2014年2月初,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使用手机13825390351联系他的181****5945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5日,她以在深圳市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周年店庆为名,让他以男朋友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65259。同日,他与礼仪公司一自称刘某飞人员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刘某飞621700311000387****账号分别转账5176元、1.0352万元,共计1.5528万元。

2.电子数据

(1)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证明2014年2月25日,吴某海向中国建设银行户名刘某飞621700311000387****账号分别转账5176元、1.0352万元,共计1.5528万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19日至25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5390351与181****5945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1707061427428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1707061427428的手机使用过13825390351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