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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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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九、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谢某个人信息后,以陈鸿伟的名义,用手机13827877890联系谢某135****4180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被告人以厂子迁

九、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谢某个人信息后,以陈鸿伟的名义,用手机13827877890联系谢某135****4180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被告人以厂子迁址让谢某以女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礼仪公司电话。当日,谢某在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在江西景德镇市的中国建设银行,向被告人提供的户名郑某62170033200164046****账号上分别汇款9976元、1.9952万元、3万元、1.8888万元,共计7.8816万元。当日,该款取现2万元,另有2万元转往户名王某华621700332001619****账号,1.96万元转往户名马某伟621700332001927****账号,1万元转往户名黄某明621700332001904****账号并于次日取现88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谢某陈述:2014年1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陈用13827877890手机联系她135****4180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陈以厂子迁址让她以女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同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在江西景德镇中国建设银行向对方提供的该行户名郑某62170033200164046****账号上分四次汇款9976元、1.9952万元、3万元、1.8888万元,共计7.8816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19日,谢某用现金向中国建设银行户名郑某62170033200164046****账号四次汇款9976元、1.9952万元、3万元、1.8888万元。其中,2万元当日取现,2万元转往户名王某华621700332001619****账号,1.96万元转往户名马某伟621700332001927****账号,1万元转往户名黄某明621700332001904****账号后于次日取现8800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5日至19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7877890与135****4180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3827877890手机号码。

(2)存款凭条,证明2014年1月19日,谢某在江西景德镇中国建设银行,向户名郑某62170033200164046****建设银行账号上分四次存现金9976元、1.9952万元、3万元、1.8888万元,共计7.8816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陈甲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以陈鸿伟的名义联系陈甲134****2352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被告人以其经营的深圳市鸿发电机公司开业,让陈甲以儿媳妇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892。陈甲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在文登市中国建设银行用622700223002013****账号往被告人提供的该行户名黄某明621700332001904****账号转账5100元,后又在文登市中国农业银行以现金向被告人提供的该行户名黄某明622848009864648****账号存款4800元,共9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甲陈述:2014年1月13日,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该男子联系她的134****2352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他以其经营的深圳市鸿发电机公司开业,让她以儿媳妇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892。同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从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23002013****账号往礼仪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户名黄某明621700332001904****账号转账5100元,后又以现金向礼仪公司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黄某明622848009864648****账号汇款4800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19日,陈甲通过其本人的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23002013****账号向该行户名黄某明622848009864648****账号存入5100元;以现金向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黄某明622848009864648****账号汇款4800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9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892与134****2352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89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一、2014年1月10日许,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吴某平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以陈姓男子的名义,使用手机13825350282联系吴某平183****8325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被告人以其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徐洞工业区118号的宏发电机有限公司开业,让吴某平以女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吴某平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在安顺市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人提供的该行户名郑某622848008857020****账号分三次转账9976元、2.9928万元、4万元,共计7.9904万元,后该款被取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