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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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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3)潘玉娥供述:2013年9月,她和陈腾略在广东省河源市兴源东路润和居小区租住,同年11月杨植远来到该租房处,该租房处的房间内有陈腾略事先购买用于作案的多部诺基亚手机、手机卡、银行卡。陈腾略从世纪佳缘交友

(3)潘玉娥供述:2013年9月,她和陈腾略在广东省河源市兴源东路润和居小区租住,同年11月杨植远来到该租房处,该租房处的房间内有陈腾略事先购买用于作案的多部诺基亚手机、手机卡、银行卡。陈腾略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收集被害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提供给杨植远。杨植远使用手机和被害人聊天,虚假谈朋友,后谎称工厂或者公司开业,要求被害人购买发财树祝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她冒充礼仪公司工作人员将发财树的价格报与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提供事先准备的银行账号,被害人受骗后向该银行账号汇款或者转账。

2.被害人邓某平陈述:2014年1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该男子用13825326110手机联系她的139****2515手机,以进行男女朋友交往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5日,该男子称在广东省河源市的鸿发电机有限公司开业,需她以女主人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当日,她与礼仪公司一女工作人员联系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户名王某华621226360201968****账号分两次汇款7776元、2.33万元,共计3.1076万元。

3.电子数据、视频资料

(1)银行开户信息及历史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5日,邓某平向中国工商银行户名王某华621226360201968****账号分两次汇款7776元、2.33万元;同日,该账号在惠州市通过ATM机取现2万元,向户名杜某621226360201681****账号转账1.08万元后即被取现1.06万元。

(2)取款监控视频,证明2014年1月5日17时许,杨植远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杨村自动取款机上进行转款、取现情况。

(3)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5日,广东河源号码13825326110手机与139****2515手机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4.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手机使用过13825326110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获取被害人申某华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以陈鸿伟的名义使用13827839219手机联系申某华的138****5079手机。在取得其信任后,同年12月3日,被告人以在深圳市坪山皇江工业区的鸿发电机有限公司工厂扩建为名,让申某华以女主人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诱骗申某华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黄某龙622848008544760****账号汇款7776元,同日取现77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申某华陈述:2013年12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陈使用13827839219手机联系她的138****5079手机。在取得她信任后,陈于同年12月3日以其在深圳市坪山皇江工业区的鸿发电机有限公司厂子扩建的名义,让她以女主人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在山东省菏泽市中国农业银行向礼仪公司提供的户名黄某龙622848008544760****账号汇款7776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3年12月3日,中国农业银行户名申某华622848183040650****账号向该行户名黄某龙622848008544760****账号存入7776元,当日取现7700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11月30日至同年12月3日,广东河源号码13827839219与138****5079多次通话联系的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手机使用过13827839219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三、2013年1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史某平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使用13690999149手机联系史某平158****0078手机,以陈鸿伟的名义和对方进行男女朋友交往,逐步取得信任。同月13日,被告人以在广东省河源市徐洞工业区的鸿发电器有限公司开业,需史某平以太太的名义送发财树庆贺公司开业,诱骗史某平两次向户名农某白的62284800854471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转汇款共计9976元。当日该款取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史某平陈述:2013年12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男子,他用手机13690999149联系她的158****0078手机,以进行男女朋友交往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3日,陈以在广东省河源市徐洞工业区的鸿发电器有限公司开业,需要她以太太的名义送发财树庆贺公司开业,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及指定的户名农某白622848008544712****银行账号。当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在石家庄中国农业银行向该账号上存入1776元、后又用自己的6228480632220476410账号向该账号转账8200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及银行卡存款凭条,证明①2013年12月13日,史某平在河北省石家庄中国农业银行向户名农某白账号622848008544712****存入1776元、转账8200元,当日即被取现;②同年11月29日,户名黄某龙622848008544760****账号向户名农某白622848008544712****账号转存800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3年12月8日至13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690999149与158****0078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手机使用过13690999149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四、2014年1月4日至9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用13829324511手机多次联系于某兰139****3228手机意图骗其钱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于某兰陈述:2014年1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陈用13829324511手机联系她的139****3228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她信任。同月9日,陈以厂子开业需朋友送发财树庆贺,让她送发财树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于当日分两次存入礼仪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1.3万元。

2.电子数据,即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4日至9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9324511与139****3228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3829324511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曾使用涉案电话与被害人进行多次联系情况,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犯罪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起指控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五、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使用18820293912手机号码与代某珍153****7703的手机号联系意图骗其钱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