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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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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7日,周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622202130700491****账号分别向该行户名张某林621226360202150****账号转款9976元、1.56万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37810043****账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2月27日,周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622202130700491****账号分别向该行户名张某林621226360202150****账号转款9976元、1.56万元;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8837810043****账号向该行户名张某林621098581001330****账号转款1.43万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1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912与180****7106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4.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

5.书证

(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2)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于2014年3月2日冻结中国邮政储蓄户名张某林621098581001330****账号1.428万元,次日冻结中国工商银行户名张某林62126360202150****账号2.5664万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八、2014年1月19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聂某个人信息,后以李某梅的名义联系聂某的186********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被告人以公司开业让聂某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虚假的花店电话18820293892。聂某与冒充花店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转款34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聂某陈述:2014年1月份,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子使用手机13825390729联系他的186********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后她以公司开业,让他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花店电话18820293892。他与花店人员联系后向花店提供的邮政银行账号转款3400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19日,聂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转款3400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22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892与186********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89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九、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李乙个人信息后,以李某梅的名义,使用13825390729手机联系李乙152****9808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0日,被告人以在深圳开的紫罗兰家纺专卖店店庆,让李乙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次日,李乙在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向被告人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50588000036****账号分两次汇款9976元、2.99万元,共计3.9876万元。同日,该款中即被取现或转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乙陈述:2014年1月10日,他通过百合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子使用手机13825390729与他152****9808的手机联系,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后她以在深圳市经营的紫罗兰家纺专卖店店庆,让他以男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他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于2014年1月21日在重庆万州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柜台向礼仪公司提供的该行622150588000036****账号分别汇款9976元、2.99万元,共计3.9876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月20日,李乙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2150588000036****账号分别汇款9976元、2.99万元,同日取现2万元,余款1.98万元转往6210985810011103223账号。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21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892与152****9808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89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十、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使用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892与被害人姜某国131****7005手机进行联系,意图骗取姜某国钱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姜某国陈述:2014年1月初,他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李某梅的女子,该女联系他的131****7005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中旬,她以在深圳开的紫罗兰家纺专卖店店庆为名,让他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他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上汇款1760元。

2.电子数据,即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21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892与131****7005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89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仅能印证2014年1月21日被告人曾与被害人进行电话联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印证,故对该起指控数额不予支持。

二十一、2014年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罗某辉个人信息后,以李某梅的名义联系罗某辉的135****4863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23日,被告人以在深圳市罗湖区翠山路129号紫罗兰家纺专卖店三周年店庆为名,让罗某辉以男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同日,罗某辉在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委托袁某中向被告人提供的户名张某林6221226360202150****账号转账1万元,后罗某辉又使用6222021901022671323账号向对方账号转账3000元,两次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