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害人代某珍陈述:2014年1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联系她的153****7703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她信任。同月10日,陈以厂子开业需要朋友送发财树庆贺,让她送发财树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于当日及次日分三次向礼仪公司提供的银行账号上转账4888元、4888元、5000元,共计14776元。 2.电子数据,即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1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912与153****7703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曾使用涉案电话与被害人进行联系,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涉案犯罪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故对该起指控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六、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孔某惠个人信息后,联系孔某惠158****9310的电话,以陈鸿伟的名义和孔进行男女朋友交往,在取得孔某惠信任后,以在深圳市的鸿发电机有限公司扩建需要朋友送发财树庆贺为名,让孔某惠以朋友名义送发财树庆贺公司开业为名,诱骗孔某惠。向被告人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汇款77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杨植远当庭对该起指控事实供认不讳。 (2)潘玉娥供述:2014年1月初,经杨植远安排,她冒充礼仪公司人员骗取一女子7776元,发财树是送到深圳市龙岗工业区鸿发电机厂,给该女提供的是邮政银行账号。 2.被害人孔某惠陈述:2014年1月7日,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他联系她的158****9310手机,逐步取得她信任。同月12日,他以在深圳市的鸿发电机有限公司扩建需朋友送发财树庆贺为名,让她以朋友名义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次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向对方提供的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汇款7776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1月13日,孔某惠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户名杨某621599581000304****账号汇款7776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3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912与158****9310多次电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七、2014年1月12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从某仕个人信息后,以陈鸿伟的名义,使用手机13825352515联系从某仕152****9997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4日,被告人以厂子迁址需朋友送发财树庆贺为由,让从某仕送发财树庆贺,诱骗从某仕当日,向被告人提供的金某华62243981001230****账号分两次存款3376元、6600元,共997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从某仕陈述:2014年1月12日,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陈用13825352515手机与她的152****9997手机联系,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她信任。同月14日,陈以厂子迁址为由让她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分两次以现金存入礼仪公司提供的金某华62243981001230****银行账号存现金3376元、6600元,共9976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14日,从某仕向户名金某华62243981001230****账号分别现金存款3376元、6600元,共9976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8日至14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5352515、18820293912与152****9997多次通话联系。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4136052991076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各一部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4136052991076的手机使用过13825352515手机号码、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八、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张某琴个人信息后,以陈鸿伟名义联系张某琴158****2297手机号,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4日,被告人以厂子迁址,让张以女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18820293912。同日,张某琴在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在新乡市医学院附近的中国建设银行,通过自己622700250091053****银行账号向被告人提供的该行户名李某权6217003320016731997账号上分别汇款1.36万元、2.86万元、2.82万元,共计7.0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琴陈述:2014年1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陈鸿伟的男子,陈联系她158****2297手机,以谈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4日,他以厂子迁址,让她以女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0091053****账号向礼仪公司提供的银行卡上分两次汇款1.36万元、2.86万元,后又让他人用现金向该账号存入2.82万元,共计7.04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14日,张某琴通过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622700250091053****账号向该行户名李某权、6217003320016731997账号分别转款9976元、2.9928万元、3000元,共4.2904万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4日,广东河源号码18820293912与158****2297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861042010504082的红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88202939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仅能印证被害人张某琴被诈骗数额为4.2904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数额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相印证,故对不能印证部分的指控数额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