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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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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被害人吴某平陈述:2014年1月10日许,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陈姓男子,他用手机13825350282联系她的183****8325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他以其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徐洞工业区118

1.被害人吴某平陈述:2014年1月10日许,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陈姓男子,他用手机13825350282联系她的183****8325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9日,他以其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徐洞工业区118号的宏发电机有限公司开业,让她以女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同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在安顺市中国农业银行向对方提供的该行户名郑某622848008857020****账号分三次转账1万元、3万元、4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1月19日,户名郑某62170033200164046****账号分别存入9976元、2.9928万元、4万元,后被取现。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1月14日至22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5350282与183****8325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手机使用过1382535028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能够印证指控的犯罪数额,对能够相互印证部分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二、2014年2月4日,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梁某岚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以陈鸿伟的名义,用手机13825359839联系梁某岚133****4119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9日,被告人以工厂开业为由,让梁某岚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梁某岚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通过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30338000****账号向对方提供的该行户名李某权622848008861094****账号通过网银分别转账7400元、376元、1.5552万元、2万元、1.66万元,共计5.9928万元。当日,该款即被取现或转走。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梁某岚陈述:2014年2月4日,她在世纪佳缘交友网注册并留下QQ和联系电话133****4119。当日,一广东口音男子使用13825359839手机号与她进行联系,自称陈鸿伟,在深圳做电机生意,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她信任。同月9日,他以工厂开业为由让她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她与礼仪公司一女工作人员联系后,使用自己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30338000****账号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李某权622848008861094****账号通过网银分别转账7400元、376元、1.5552万元、2万元、1.66万元,共计5.9928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账号明细查询,证明2014年2月9日,梁某岚的中国农业银行62283033000****账号通过网上银行分别向户名李某权622848008861094****账号转账7400元、376元、1.5552万元、2万元、1.66万元,金额共计5.9928万元;同日,该账号取现1.96万元、向户名黄某明622848009864648****账号转支2万元、向户名马某伟6228480088812447972账号转支2万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4日至9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5359839与133****4119多次进行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38366667的手机使用过13825359839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三、2014年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张某勤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用手机13829377812联系张某勤156****0227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14日,被告人以厂子开业为由,让张某勤以夫人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当日,张某勤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在郑州市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人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张某刚622848008859439****账号分两次转账9976元、2.99万元,共3.987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勤陈述:2014年2月初,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名称张某刚的男子,张使用手机13829377812联系她156****0227的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2014年2月14日,他以厂子开业为由,让她以夫人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当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在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丰产路东一百米的中国农业银行,向礼仪公司提供的户名张某刚622848008859439****账号分两次转账9976元、2.99万元,共3.9876万元。

2.电子数据

(1)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4年2月14日,张某勤在郑州市中国农业银行向户名张某刚622848008859439****账号分别存款9976元、2.99万元,共3.9876万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9日至14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9377812与156****0227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6353054084747的手机使用过13829377812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十四、2014年2月初,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世纪佳缘交友网获取被害人安某燕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后,以马志强的名义,用手机13825352515联系安某燕186****1378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其信任。同月8日,被告人以公司十周年庆典,让安某燕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同月15日,安某燕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联系后,向被告人提供的622848008482021****账号存入6500元、向被告人提供的621700332000026****账号存入7960.2元,共1.44602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安某燕陈述:她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结识一自称马志强的男子,马联系她186****1378手机,以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取得她信任。2014年2月8日,马以公司十周年庆典,让她以朋友的身份送发财树祝福,并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同月15日,她与礼仪公司人员联系后,分别向对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户名谷桂娥622848008482021****账号汇款650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621700332000026****账号汇款8000元,共1.45万元。

2.电子数据

(1)中国建设银行交易凭证,证明2014年2月15日,安某燕向户名谷桂娥622848008482021****账号转存6500元,通过ATM机向621700332000026****账号转存7960.2元。

(2)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2月3日至7日期间,广东河源号码13825352515与18604611378多次通话联系情况。

3.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腾略租房处查获的串号为354136052991076的黑色直板诺基亚手机的外观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查扣在案的串号为354136052991076的手机使用过13825352515手机号码。

上述证据,能够印证被害人安某燕被诈骗1.44602万元,对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