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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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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等三人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腾略,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广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5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腾略,男,1986年12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继才,男,194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新丰县。系被告人陈腾略父亲。

被告人杨植远,男,1985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富岭,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玉娥,女,1992年8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住广东省河源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抓获,同年3月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国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并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在广东省河源市兴源东路润和居小区租住房屋,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收集被害人邓某平等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使用手机和被害人聊天,以谈朋友为名,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谎称工厂或者公司开业,要求被害人购买发财树祝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后冒充礼仪公司工作人员向被害人提供事先准备的银行账号,让被害人向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或者转账,后将赃款取现。三被告人采取上述方式向24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共诈骗现金71.5941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腾略、潘玉娥、杨植远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腾略辩解,他只参与第一起和第十七起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腾略只参与第一起、第十七起犯罪,其余二十二起犯罪系他人实施。

被告人杨植远辩解,他只参与第一起、第六起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植远只参与第一起、第六起犯罪,指控其余二十二起犯罪证据不足;杨植远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玉娥辩解,其未参与实施所指控的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玉娥参与实施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陈腾略、杨植远、潘玉娥三人组成固定的犯罪团伙,在广东省河源市兴源东路润和居小区租房居住,由被告人陈腾略事先购买作案手机、手机卡、银行卡,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收集被害人邓某平等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三被告人相互分工、配合,使用手机和被害人聊天,虚假谈朋友,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谎称工厂或者公司开业,要求被害人购买发财树等物品祝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再冒充礼仪公司的工作人员与被害人联系,将发财树的价格报与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提供事先准备的银行账号。被害人受骗后多次向被告人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或者转账,后被告人分别在广东省惠州市等地将赃款取现,诈骗金额共计68.62882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4年1月初,被告人陈腾略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获取被害人邓某平的手机号139****2515,被告人杨植远使用手机号13825326110以陈鸿伟的名义和邓某平进行男女朋友交往,取得邓某平的信任。同月5日,杨植远打电话谎称其在广东省河源市的鸿发电机有限公司开业,需邓某平以女主人的身份送发财树庆贺,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当日,邓某平与冒充礼仪公司人员的被告人潘玉娥联系,潘玉娥将发财树的价格报与邓某平,并向其提供事先准备好的中国工商银行户名王某华621226360201968****账号。邓某平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分两次向该账号汇款共计3.1076万元。后杨植远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杨村自动取款机上取现2万元,并将余款中的1.08万元转往户名杜某621226360201681****账号,后在同一取款机取现1.06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陈腾略供述:他和杨植远、潘玉娥在广东省河源市兴源东路润和居小区租住,他事先购买用于作案的多部诺基亚手机、手机卡、银行卡,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收集被害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提供给杨植远。杨植远使用手机和被害人聊天,虚假谈朋友,杨植远、潘玉娥分别冒充亲友,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谎称工厂或者公司开业,要求被害人购买发财树祝贺,承诺事后返钱,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潘玉娥冒充礼仪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发财树的价格报与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提供事先准备的银行账号,被害人受骗后多次向他们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或者转账,随后他和杨植远分别在广东省惠州市等地将赃款取现。2014年1月初,他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获取驻马店市一女子手机号后交给杨植远,杨植远采用上述方式获取信任后向对方提供礼仪公司电话号码,潘玉娥冒充礼仪公司人员让对方将钱打入指定银行卡里,骗取的钱他们平分。

(2)杨植远供述:他和陈腾略、潘玉娥在广东省河源市兴源东路润和居小区租住,由陈腾略事先购买多部作案手机、手机卡、银行卡,从世纪佳缘交友网上收集被害人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提供给他。他使用手机和被害人聊天,虚假谈朋友,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工厂或者公司开业,要求被害人购买发财树祝贺,承诺事后返钱,并提供虚假的礼仪公司电话。潘玉娥冒充礼仪公司的工作人员将发财树的价格报与被害人,并向被害人提供事先准备的银行账号,被害人受骗后多次向他们提供的银行账号汇款或者转账,随后他在广东省惠州市等地将赃款取现。2014年1月初,他曾通过上述方式诈骗一女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