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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2012年8月10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3
(2013)金刑初字第75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2012年8月10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被告人冯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传唤,次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吕巷镇南文支路24号一出租屋内以“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6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00余元。
  2013年3月下旬至4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在本区吕巷镇南文支路9号一出租屋内以“斗牛”的形式开设赌场25次,每场参赌人员约10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被告人冯小政受雇为该赌场收取“窑花”10余场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冯某某在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次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三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沈某某、陆某某、张某某、毕某某、陈某某、金某、孟某甫、陈某健、陈某、戴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柴某某的证言及提供的租房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孟祥前、陈雪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均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冯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金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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