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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平凡,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
(2013)杨刑初字第6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平凡,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建平、刘晓镆,上海同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辩护人平凡、朱建平、刘晓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杭州路918号302室被告人舒某某经营的棋牌室内,使用其获得的会员账号“wape101”、密码及被告人舒某某提供的笔记本电脑,登录境外太阳城赌博网站,招揽他人进行百家乐赌博并当场结算,从投注金额中提成渔利。同年5月30日20时许,民警接报至该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及参与百家乐赌博的周发明、金峰、高丽娟,查获前述笔记本电脑、赌资人民币(下同)3,890元。经查,被告人黄某某控制的账号“wape101”自4月30日至5月30日,共计投注183万余元。

同年5月31日,高丽娟、金峰因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百家乐赌博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周发明因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百家乐赌博被处罚款五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辩护人平凡、朱建平、刘晓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查获现场、查获的赌资、笔记本电脑及截屏等照片,手机短信截图,证人周发明、金峰、高丽娟、袁阮、钱存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孙彬、徐月娟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定海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据保全清单》、“案发经过”,周发明、金峰、高丽娟的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两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的共同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舒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查获的赌资人民币3,890元、赌具笔记本电脑1台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黄某某、舒某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 徐瑛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