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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
(2013)金刑初字第7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皓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廖某兵(已被判刑)、廖某灯、施某某(均另处)经预谋后,至本区蒙山路1498弄三岛龙洲苑小区,由被告人黄某某和廖某兵负责望风,其余二人至该小区66号某室被害人叶蕾的家中实施盗窃,窃得FOLLIFOLLIE牌女式机械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00元,已发还)、999.9周大福女士黄金项链一条、999.9周大福黄金吊坠一枚、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手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枚、足金手镯一只、千足金挂件2枚,上述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7,177元,同时被告人黄某某等人还窃得其他首饰(未予鉴定)和现金若干。
  2013年6月27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叶某的陈述及提供的涉案赃物发票、单据复印件,同案犯廖某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廖某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侦破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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