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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857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刘某。 指定辩护人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陆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857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刘某。

指定辩护人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陆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蒋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刘某、陈某于2013年5月21日凌晨1时许,至本市某路、某路某广场处的某绿地内,趁被害人冯某、李某在绿地内一长凳上聊天不备之机,由陈某望风,刘某动手扒窃得放于李某身边长凳上的价值人民币120元的标有“MIYUE”女式拎包一只及价值人民币29.4元的黑色男式单肩包一只。两只包内分别有价值人民币69元的标有“AOKANG”女式钱包一只、价值人民币2,251元的苹果iphone4 8GB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2,100元、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杭州联华充值卡一张、面值人民币200元的杭州联华充值卡一张、价值人民币19.6元的标有“dabaoill”男式钱包一只、美元9元、身份证等物。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943.65元。嗣后,被告人陈某分赃得上述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刘某将上述现金、美金等物取出,将两个包连同包内其他物品丢弃于路旁垃圾箱内。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3年5月21日凌晨3时许将被告人刘某、陈某抓获,并查获全部赃物。到案后,刘某、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刘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陈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鉴于刘某、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均在拘役的刑罚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冯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杨某、张某某、张某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相关照片、相关工作记录;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刘某、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本院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两名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窃财物均已发还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刘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陈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分赃较少,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陈某免予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该节辩护意见应予采纳。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认罪,且全部赃物已追缴,可从轻处罚,但不足以免予刑事处罚,故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所作该节辩护意见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所作关于请求对陈免处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李倩岚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邱纯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