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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48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丹,某某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
(2013)浦刑初字第3048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丹,某某韩明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徐丹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因欠巨额外债又无法以其本人名义办理信用卡,遂陪同其父亲卢某某至银行办理信用卡供其个人使用,并承诺由其还款。被告人卢某某先后使用卢某某名义办理某某银行、某某银行信用卡并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06782.20元。具体如下:
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卢某某使用户名为卢某某的某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并于2012年11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26000元。截至案发,卢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信用卡共计拖欠本金93982.20元,且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2年1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卢某某使用户名为卢某某的某某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从未还款。截至案发,卢某某名下的某某银行信用卡共计拖欠本金12800元,且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卢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归还了所欠某某银行全部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卢某某的证言、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报案材料、银行存款凭条、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系累犯,对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退赃表现,对其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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