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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49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2013)浦刑初字第3049号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某市某某区看守所。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于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间持该卡多次透支取现、消费,2012年9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5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6876.9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1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间持该卡多次透支取现、消费,2012年9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7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7946.8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2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于2012年6月至2012年12月间持该卡多次透支取现、套现,2012年10月13日最后一次还款11000元。截至案发,尚欠银行本金3634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归还。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报案材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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