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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8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辩护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 被告人夏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
(2013)青刑初字第8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
  辩护人张年华,上海张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田某某。
  被告人夏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年华、被告人田某某、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中下旬间,被告人沈某某为非法牟利,多次租用被告人田某某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某镇某村某路某号厂房2楼东侧一房间开设“二八杠”赌场,并雇佣被告人夏某为该赌场望风。被告人田某某、夏某明知被告人沈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收取报酬。2013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2013年5月23日,被告人夏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金某某、吴某某、蒋某某、黄某某、阮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管某某、许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田某某、曹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检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夏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田某某、夏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罪名、认定被告人夏某系自首、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属如实供述罪行及区分主从犯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沈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等为由建议法庭对其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故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对其当事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决定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沈某某、田某某、夏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五、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10,800元予以没收。
  诫勉语:田某某、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书 记 员 沈宝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陆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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