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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98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卉,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4
(2013)浦刑初字第29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卉,上海智岳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祖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王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起,被告人黄XX管理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栖山路XXXX号设置有“万能鲨鱼”(六联机)等23台赌博机的无名游戏机房,负责检查账目、收取营业款并发放工资。期间,由谭XX(已判决)负责为赌博人员“上分”、兑换钱币等事宜。2013年2月22日晚,石XX、李X、高XX在该游戏机房内赌博机上进行赌博活动,被民警当场查获。

2013年6月9日,被告人黄XX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谭XX的证言,证人石XX、李X、高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租借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XX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此款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9日至2013年10月8日止。)

二、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后没收;扣押在案的赃款及赃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