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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8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被告人王XX2000年11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XX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
(2013)浦刑初字第28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被告人王XX2000年11月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王XX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2月3日、14日,被告人王XX以帮他人借款为由,请丁XX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港机新村XX号XXX室的房产作为抵押,分两次向刘XX借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并办理了房产抵押及委托公证手续。嗣后,为对丁XX家人隐瞒上述房产已被抵押的事实,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伪造一本编号为“沪房地浦字【2010】第XXXXXX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交给丁XX,后由丁XX家人保管。2012年2月,由于借款未能及时归还,刘XX将上述房产专卖给他人。

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XX在本区上浦路36弄22号门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伪造房地产权证的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至丁XX处调取假的房地产权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XX提供的借条、收条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鉴定函,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及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该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到案后尚能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X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0日起至2013年11月1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