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94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游×。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
(2013)虹刑初字第9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游×。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栋,上海信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游×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游×及被告人游×的辩护人冯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熊××、游×和王×(另处)于2013年5月28日凌晨0时30分许,因存放剩酒的问题与广灵二路×号××KTV服务员发生纠纷,后KTV服务员报警,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在民警依法处置期间,被告人熊××用手扯下接警民警朱××的反光背心还撕扯朱××的制服并殴打朱××,被告人游×用脚踢打朱××的小腿,造成朱××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大于15cm2,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熊××、游×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朱××、管××、王×的证言,公安机关《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凉城新村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游×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游×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熊××、游×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正常公务活动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游×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金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