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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776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
(2013)嘉刑初字第776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某某、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4日起,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嘉定区某某镇某某公路5000弄某某五金城30号开设“星空之城”游戏机房,在游戏机房内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高某某出资并负责游戏机房内的管理工作。

2013年5月1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在上述地点聚集赌徒赌博时被公安民警查获,“万能鲨鱼”六联机2台,“西游争霸”八联机1台,“五星宏辉”八联机1台,“海洋帝国”八联机1台,营业款人民币500元及账本1本被缴获。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认定,上述游戏机中除“海洋帝国”八联机1台外,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张某某、张某、游某某、陶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检查笔录》、《清点记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审核意见书》,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高某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3月15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违法所得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一三年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褚 莉 莉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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