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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
(2013)宝刑初字第14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号二楼某游戏机房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3年5月31日凌晨1时15分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及周某等7名赌客,缴获“飞龙传说”游戏机(八联机)2台、“时代鲨鱼”游戏机(六联机)1台、“万能鲨鱼”游戏机(六联机)1台、“梁山好汉”游戏机4台及赌资人民币1,000元。经审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顾某、顾某、张某、许某、徐某、陈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行政案件处理报告》;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詹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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