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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4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原系A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
(2013)闵刑初字第14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原系A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地X;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7日6时34分许,被告人王a驾驶牌号为X的小货车沿本市闵行区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路路口,闯红灯驶入路口并将正常沿路口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陈a、阮a撞倒,致陈a死亡、阮a重伤。事故发生后,王a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王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到案后,被告人王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a所在的A有限公司对被害人陈a家属作了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110接警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B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a的工作单位对被害人方作出部分经济赔偿,对王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