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32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
(2013)松刑初字第13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6月24日至25日,被告人孙某在本区叶榭镇竹亭路某弄某号二楼东面其居住的房屋内,先后多次容留陈某、吕某、谢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吸食毒品。

2013年6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孙某和陈某、吕某、谢某。经检验,上述四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吕某、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照片,检验报告单,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冰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解晓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