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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洋,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非国家工
(2013)虹刑初字第10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洋,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忆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孔×于2012年3月至5月间,利用其担任上海中××国际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海运出口货代业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公司海运出口货代业务委托给厦门市嘉林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嘉林上海分公司)代理,并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先后2次收受嘉林上海分公司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9,802.8元。

被告人孔×于2011年5月至2012年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公司海运出口货代业务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其公司海运出口货代业务委托给万××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公司)代理,并通过其名下建设银行账户,先后4次收受万××通公司给予的“回扣”共计人民币12,078元。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孔×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孔×退出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刘×、吴×、傅××、何××、臧××的证言,中××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证明》、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嘉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现金付款传票》、《费用报销单》,万××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等书证,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出具的《案发过程》、《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孔×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退出了其收受的全部钱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桑家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