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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0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仑刑初字第901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从2010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从医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本区××碶街道××路××号开设个体诊所非法行医。被告人胡×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2年5月21日、2012年7月27日两次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3年1月9日,被告人胡×再次因非法行医被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局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陈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又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到2014年2月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殷东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许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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