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71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711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
(2013)嘉刑初字第711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未检刑诉[2013]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接到郑某欲购买冰毒的电话,双方约定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某某园门口进行交易。嗣后,周某某与苏某某(另处)共同至约定地点,以人民币1 500元的价格将重3克的冰毒(未缴获)贩卖给郑某。

同月30日22时许,周某某再次接到郑某欲购买冰毒的电话,约定在上述地点再次交易。次日0时许,周某某与苏某某至约定地点,以人民币1 500元的价格将重1.62克的冰毒(已收缴)贩卖给郑某。二人在离开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被缴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苏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许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清点记录、称重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工作情况,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及周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4.6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关于周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部分毒品已收缴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4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徐 怡 南



二○一三年 八 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娇


书 记 员 徐怡南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