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76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760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
(2013)嘉刑初字第760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7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2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某某路38弄4号被害人王某某住处,趁屋内无人之机,窃得王合计价值人民币73 000余元的200克金条1块、IBM牌T60型笔记本电脑1台、玻璃手镯1个、翡翠挂件2块、玉石戒指3枚、千足金挂件1个、银质戒指2枚、银质挂件1个、银链2串、银质锁片1片及耳钉1个。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确认被告人陈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同年2月9日将其抓获。上述涉案赃物均已由公安人员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吴某、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足迹鉴定书,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关监控录像,相关劳动合同,谅解书及陈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控、辩双方关于陈某某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赃物均已缴获、发还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现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9日起至2016年8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 闻 翌

代理审判员  徐 怡 南

人民陪审员  戴 锦 铨



二○一三年 九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陈 娇


审 判 长 朱雯雯
书 记 员 徐怡南
人民陪审员 戴锦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