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29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2013)浦刑初字第32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永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8日2时15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酒后驾驶轿车,沿本区上南路由北向南遇直行信号灯黄灯亮进入上南路永泰路路口直行时,适遇郑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南路东侧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地点遇左转弯方向指示灯红灯亮进入路口左转弯,两车相撞,造成两车直接物损人民币9,876元。沈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ml。事发后,被告人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相关照片,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物损评估意见书及验伤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经济赔偿凭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沈某某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案情及被告人沈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倪 建 军



二О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凡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