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29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3)浦刑初字第32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1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摩托车驾驶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已过车辆年检有效期的牌号为沪XX的轻便摩托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永泰路三新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mg/ml。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相关照片,相关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车辆详细信息,暂扣机动车拓印取证单,相关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坦白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行为属无证驾驶已过年检有效期的车辆,且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已折抵刑期9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