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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318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8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殷建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殷
(2013)浦刑初字第3186号

被告人殷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殷建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殷士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殷建某、殷士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殷建某、殷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起,被告人殷某某、殷建某结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枣庄路650号开设“荣荣棋牌室”,以“晃晃麻将”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由被告人殷士某负责经营管理。2013年7月3日,当参赌人员方红扣、郭向阳、艾惠玲等28人在该,赌场进行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2013年7月3日,被告人殷士某被当场抓获,同年8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殷建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殷建某、殷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祁俊荣、周世伟、沈星捷、方红扣、郭向阳、艾惠玲、王照宝、陈根龙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殷建某、殷士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殷秋刚、殷建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殷士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二、被告人殷建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

三、被告人殷士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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