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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浦刑初字第3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因本案于2013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利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4月8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顾XX酒后驾驶牌号为沪XXX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川六公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向东行驶至普新路东约3公里处,车头撞击前方非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走的行人乔小妹、陆新花,造成被害人乔XX、陆XX两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顾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mg/ml。被告人顾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X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XX、陆XX的陈述,证人的证言,验伤通知,物损评估意见、事故车辆勘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行驶证、肇事车辆信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酒精呼吸测试单、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利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利君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利君当庭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利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顾利君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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