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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a,男;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l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2013)闵刑初字第16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a,男;2006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8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l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6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6日6时许,被告人侯a至本市闵行区梅陇镇华一村X号X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贩卖给李a,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重0.3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侯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毒品和毒资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a、高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清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a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计0.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侯a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毒品、毒资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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