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64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
(2013)闵刑初字第16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王a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李a、王a经事先预谋,至本市闵行区X镇X路近X路西侧200余米南侧人行道处,由被告人李a上前实施抢夺,被告人王a在近处接应望风,被告人李a趁被害人杨a不备,抢得杨价值人民币1,320元的IPHONE4手机1部后销赃得款。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李a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李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王a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查询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涉案赃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a的陈述,证人阮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的关于苹果牌IPHONE4手机的结论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王a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2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a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王a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赃物手机发还被害人(已发还);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