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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
(2013)闵刑初字第16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a,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3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a犯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娉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薛a伙同他人至本市闵行区X镇X路、X路口南侧200米处,冒充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被害人潘a在发廊嫖娼为由索要“罚款”人民币2,000元后,被告人薛a因再次索要钱款而跟随潘a去银行取钱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薛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a的陈述,证人潘b、黄a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a等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薛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a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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