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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
(2013)浦刑初字第32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胡某某向工商银行申领了六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270*2934、4270*8271、4381*5181、6222*2076、5309*4124、5309*0024),后持该六张信用卡分别取现、消费,至2011年11月最后一次还款,共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54319.63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

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4月16日向4381*5181的信用卡归还本金人民币26000元。其余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记录、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交通银行的还款凭证、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系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已归还部分透支本金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二、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师坤鹏
副 庭 长 肖 波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