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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 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
(2013)浦刑初字第32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 某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 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 某某在本区曹路镇川沙路389弄0902号经营一无证成人保健用品店。2013年7月9日,被告人杨 某某在明知为假药的情况下,依然在店内销售“壮阳达人”6盒,共计48粒;“国哥”2盒共计24片;“水能硬”1盒共10粒。上述药品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被告人杨 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 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相关照片、假药相关认定函、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 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 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身体健康,综合被告人杨 某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 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赃物依法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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