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5日、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辩护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期间,被告人吕某化名为“许某某”在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设立办公地点,使用伪造的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取得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崔某和上海某物流有限公司匡义信任后,与上述两家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将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运输合同分包给上述两家公司。被告人吕某将上述两家公司的运输回单交给广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并领取运输款后,仍以运输回单未结算为由拒不将运输款人民币33万余元支付给上述两家公司,并更换手机号码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崔某、匡某、刘某、张某、陈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朱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照片,运输合同复印件,运输回单复印件,报价表,清算单复印件,原始记账凭证复印件,欠条,收条,上海天赐伟业物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许某、朱某名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奉贤分局档案室出具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罚款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假的姓名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骗取对方当事人运输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吕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已经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吕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艳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 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