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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86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
(2013)嘉刑初字第861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仇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顾某及其辩护人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1年12月承租嘉定区马陆镇某某街125弄86号开办“性福专卖”店,无证经营性保健用品,并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本能”、“回春胶囊”等多种假药,在店内加价出售牟利。

2013年7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联合向被告人顾某经营的成人保健店发出《告知书》,规劝其不得销售假药。被告人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店内出售上述药品。

2013年8月6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民警至该店检查时,当场在店内货架上查获“本能”、“回春胶囊”等10种药品共计116粒。公安人员遂将被告人顾某带回审查。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缴获的药品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汪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及现场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顾某销售假药案涉及“本能”、“回春胶囊”等产品研判的复函》,《告知书》、《承诺书》,《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及被告人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顾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涉案假药查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雯 雯



二○一三年九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吴 粲



代理审判员 朱雯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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