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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860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08年10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
(2013)嘉刑初字第860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6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2008年10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8月起租借嘉定区某某公路900号无证经营性保健品店,并从他人处购得“伟哥二代”等多种假药,在店内出售。

2013年7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联合向被告人刘某发出《告知书》,被告人刘某签收并承诺不在店内销售假药。但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继续在店内出售上述药品。

2013年8月6日下午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会同药监部门执法人员至该店内检查,当场在店内货架上查获“伟哥二代”等药品共计8种270粒。公安人员遂将被告人刘某带回审查。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缴获的药品均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张某、陈某、刘某某的证言,《房屋租赁合同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刘某销售假药案涉及被扣押“动情三鞭粒”、“伟哥二代”、“大力勃”等产品研判的复函》,《告知书》、《承诺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涉案假药查获情况以及刘某有前科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0月5日止。)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雯 雯



二○一三年九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吴 粲



代理审判员 朱雯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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