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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86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
(2013)嘉刑初字第86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2013年8月6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须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底,被告人何某某租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某某路157-2号、嘉定区马陆镇某某公路3415弄67号为经营场所,开设成人保健用品店,从某某市场低价购进假药后在店内加价销售,并安排其妻杜某某(另处)在嘉定区马陆镇某某公路3415弄67号看店。

2013年7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联合向被告人何某某、杜某某发出《告知书》,规劝其不得销售假药,但何为牟取非法利益继续销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会同公安人员于2013年8月6日至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某某路157-2号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分别在何某某开设于马陆镇某某路157-2号及马陆镇某某公路3415弄67号的两家成人保健用品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各类药品45种共计1000余粒。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认定,上述药品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 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某某、夏某某、张某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清点记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嘉定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何某某销售假药案涉及“德国黑倍”、“德国肾宝”、“硬到底”等产品研判的复函》、《关于商请对杜某某销售假药案涉及“德国肾宝”、“美国持久王”等产品研判的复函》,《告知书》、《承诺书》及部分假药名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涉案假药查获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

二、在案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朱 雯 雯



二○一三年九 月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吴 粲



代理审判员 朱雯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 粲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