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初字第57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何某、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长刑初字第576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辩护人何某、刘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叶某、严某,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纪某约定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在纪的暂住处进行性交易。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至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纪某的住处,与纪发生性关系后,取出随身携带的捆扎带、电击器,并开启电击器威胁被害人,劫得被害人纪某价值人民币1,314元的索尼手机1 部及人民币7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纪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照片,某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当场使用暴力等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作案工具:捆扎带一包、电击器一根予以没收;缴获在案的索尼手机一部、人民币七百元发还被害人纪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人民陪审员 陆俊康
人民陪审员 顾鸿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筱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