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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伟民,上
(2013)虹刑初字第9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释放,次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伟民,上海市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及其辩护人杨伟民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汤××于2011年8月14日晚22时许,在本市海伦路××号处,因琐事与袁××发生争执,后袁××跟随其至本市海拉尔路××弄××号汤××住处门口。嗣后,被告人汤××与袁××及随后赶至的被害人袁×建发生打斗。期间,汤××挣脱后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朝对方挥舞,造成袁×建右手受伤。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袁×建因外伤致右手第二掌骨粉碎完全性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汤××在取保候审期间下落不明,后于2013年6月2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南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袁×建的陈述笔录,证人袁××、华××、赵××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及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汤××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卞 飙
代理审判员 马翠华
人民陪审员 李爱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