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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2013)松刑初字第1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某镇某村委会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马俊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互联网上利用木马程序盗取他人腾讯QQ账号,继而登录该账户,冒充被害人亲属、朋友,编造理由向被害人借款,并让被害人将钱款存入事先准备好的银行账户,通过上述方式,先后骗得金晓华等12名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1,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杨某、金某、陈某、顾某、杨某、沈某、项某、杨某、姜某、甄某、余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扣押及移送清单,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