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30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莫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某街某巷北段某号某单元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
(2013)松刑初字第1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莫某,男,199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凯江镇某街某巷北段某号某单元某室。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禛、宋君喜,被告人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莫某至本区松东路、荣乐东路路口,趁被害人韩某不备,夺走其随身携带的背包1只,内有海信牌手机1部和人民币40元(经鉴定背包及手机价值人民币401元)。被害人韩某见状即追赶,被害人邓某、邓某某见状也前去帮忙追赶,后在扭获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莫某为抗拒抓捕而对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因外伤致右手背部皮肤挫伤,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上述涉案财物已追缴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韩某、邓某、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谢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和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和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人民陪审员 单国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镪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