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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6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
(2013)杨刑初字第68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为将其和女儿户口从安徽迁回上海,向公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明材料,包括:1、盖有 “上海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户口专用” 印文的证明文件一份;2、盖有“上海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户口专用” 印文的证明文件一份;3、盖有“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 印文的房地产权证一份;4、盖有“无为县公安局”印文的户口簿一份。经鉴定,上述证明文件、证件中的印文均和原单位提供的印章所盖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另查,被告人王某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盖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专用章”印文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二份及盖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章”印文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协议书》一份。经鉴定,上述文件中的印文均和原单位提供的印章所盖的同名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闵行区房地产登记处提供的《房屋状况及产权人信息》,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司鉴中心[2012]物鉴字第642号鉴定意见书核查情况说明》,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二、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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